2006/11/02

被解雇 千萬別簽自願離職書

被解雇 千萬別簽自願離職書
【聯合報/記者陳嘉恩/台北報導】

廿五歲的小宏原本在出版公司工作,老闆卻以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由要解雇他。離職前,老闆和小宏說「你被解雇的消息傳出去,對以後找工作不利,還是簽一下自願離職書吧」。未料小宏簽完後,不但雇主不給他資遣費,連政府發的失業給付、職訓津貼都無法申請。

勞保局指出,不少公司惡意用調職、減薪或工作疏失等理由,要求員工自行辭職。遇到這種情況,千萬別簽下自願離職申請書或保證書,並設法保留證據,離職後可請地方政府勞工局協調,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。

即使勞工局協調不成立,只要能證明是「非自願離職」,且離職前三年有參加就業保險累計一年以上,就可到就業站辦求職登記,並申請失業給付,不必等勞資訴訟確定。

依照就業保險法,失業勞工可以申請最長六個月失業給付,每月領取金額是離職前半年平均投保薪資的六成。失業期間接受職訓,每月也可領取「職訓生活津貼」,金額同樣是投保薪資的六成,最長六個月。

由於失業給付和職訓生活津貼是依照勞工在職時的薪資計算,勞保局提醒,勞工平時就要注意公司是否有「高薪低報」的情形。

勞保局表示,為了鼓勵勞工提早就業,若失業勞工在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回到職場工作,還可以一次領取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」,金額是未請領完失業給付的五成。

勞保局最近也配合政策辦理「大溫暖關懷實施計畫」,寄關懷信給勞保退保超過半年以上的中高齡勞工,相關資訊可向各地勞保局辦事處或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洽詢。


【2006/10/29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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